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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1-4-3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字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0〕4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伊犁>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
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建立和健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二)各类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费比例一律为工资总额的20%,目前费率低于20%的,逐年增加,在2003年达到20%。企业缴费中应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暂维持不变,待国家全面推行试点方案时,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三)职工个人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0—2001年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5%,并全部计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规模仍维持11%不变,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公布。个人帐户基金只能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个人帐户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个人交费部分可以继承。
    (四)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已退休职工本人直接纳入低保范围,由民>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
    (五)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法仍按新>发〔1998〕98号文件执行。
    (六)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原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同时,鼓励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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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各地州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通知
·关于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切实做好2003年自治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调整各地州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费的通知
·关于印发《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暂行)等五个办法的通知
·关于将自治区区级事业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移交驻地劳动保障部门的通知
·关于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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