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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12-1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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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放假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0号《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四条
规定:“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的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放假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肉孜节和古尔邦节是我区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过肉孜节这一传统节日的各族干部职工放假一天,其他各族干部职工不放假;过古尔邦节这一传统节日的各族干部职工放假三天,其他各族干部职工放假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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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0〕4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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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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