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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8-7-2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
【字体: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三)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在税前列支;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基本养老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增收未缴金额2‰的滞纳金。
    三、基本养老保险金个人帐户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当月起,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已建立的个人帐户与此合并。
    (二)企业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包括:
    1、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2、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中,按个人缴费基数(或工资)的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规定的记帐利率,每年计算一次利息,所计利息并入个人帐户。
    (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若因故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流动或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连续计算利息。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按规定予以转移。
    (六)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达到养老条件后支付基本养老金,不能提前支付或移作它用。
    (七)社会保险机构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发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和《社会保险卡》,作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凭证。社会保险机构每年定期发给“个人帐户清单”,由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核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时间、数额和个人帐户储存额等。参加基本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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