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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8-7-2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
【字体: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保险的人员可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进行核对和查询。
    (八)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领取完毕时,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规定继续支付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企业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主及其从业人员或已办理养老手续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中个人
缴费部分,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企业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主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中划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四、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
    (一)企业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主及其从业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下同)满15年。
    (二)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第一部分为基础养老金,按养老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
    第二部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按办理养老手续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计算。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到达养老年龄的人员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1995年12月31日以前已在国有企业中参加工作的人员,在1999年1月1日以后达到养老年龄、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养老手续后,基本养老金按月按以下办法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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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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