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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8-7-2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
【字体: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第一部分为基础养老金,按养老时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算。
    第二部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按养老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计算。
    第三部分为过渡性养老金,按1995年12月31日以前未建立个人帐户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1.4%计算。
    第四部分为综合性补贴,按63元和1966年规定的粮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算。
    计算补贴的比例为:本人未建立个人帐户的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到达养老年龄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到达养老年龄的人员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比例为,缴费年限满10年为15%,每增加1年,增加1%;过渡性养老金按其未建立个人帐户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计算。
    (四)企业从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主及其从业人员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原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职工,已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原缴费年限及其视同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五)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每年7月按全省统一规定对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五、切实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按照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切实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基本养老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全额纳入财政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六、实施步骤
    1998年底前,各地要将本地区私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建立起来并纳入社会统筹;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实行分步建立,即在1999年底前,各地要将本地区50%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纳入社会统筹;2000年底前各地要将本地区所有城镇个体工商户全部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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