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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5-10-13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
【字体:  
四川省劳动监察规定

    第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职责是:
    (一)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策,督促监察对象贯彻执行;
    (二)对监察对象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并查处劳动违法行为;
    (三)管理、培训劳动监察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职责。
    第九条   省、市(地、州)、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设置劳动监察机构,具体实施劳动监察行为。
    第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劳动监察员。
    劳动监察员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从本部门熟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人员中任命。
    第十一条   劳动监察员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监察对象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但生产经营场所因保密等有特殊规定的,应事先得到准许;
    (二)了解监察对象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查阅或复制监察对象的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监察对象据实向劳动行政部门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劳动监察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秉公执法,忠于职守;
    (二)保守国家秘密、监察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私;
    (三)为检举、揭发、控告者保密。
    第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及劳动监察员依法进行劳动监察时,监察对象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协助,不得阻扰、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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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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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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