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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5-10-13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
【字体:  
四川省劳动监察规定

  
          第三章   监察管辖
    第十四条   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及其以下所属监察对象和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的监察对象。
    第十五条   市(地、州)劳动行政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市(地、州)所属监察对象和省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的监察对象。
    第十六条   省劳动行政部门管辖全省范围内省和省以上所属监察对象。
    第十七条   监察对象的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与监察对象的注册地不一致时,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的规定,由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有关劳动行政部门管辖。
    第十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发现受理的劳动违法案件不属于自己管理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管辖。
    劳动行政部门之间因劳动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九条   属于重大、疑难的劳动违法案件,有管辖权的  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请求移送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上级劳动行政部门也可以直接受理和处理,但受理后应及时通知有管辖权的下级劳动行政部门。
  
          第四章   监察范围及方式
    第二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监察对象的下列行为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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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禁止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外出务工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表彰2004、2005年度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决定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表扬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先进单位的通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落实《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有关工作分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转发《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2年修正)
·关于印发四川妇女发展纲要和四川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正)
·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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