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监察对象)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工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协助劳动行政部门查处劳动违法案件。 第五条 劳动监察应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及时准确地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 实行劳动监察与部门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指导工作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 劳动行政部门应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等,为举报人员提供便利条件,并安排工作人员负责处理。 第二章 监察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