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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4-5-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
【字体:  
四川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修正)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连续工作不满12个月的;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
     (三)经单位同意自愿辞职的。
    第五条   失业保险应与职业介绍、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紧密结合,统筹安排,为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各项业务。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单位拖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其他收入。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 所列企业必须缴纳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为上年末全部职工工资额的1%。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按照企业所在市、地、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总人数计算。
    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根据本地实际,在失业保险基金积累较多时,可以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但不得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0.6%。
    第八条   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各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开户银行根据劳动行政部门所就业业务机构 (以下简称就业业务机构)出具的《职工失业保险委托收款书》按月代为扣缴。单位可以自行缴纳,就业业务机构也可主动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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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转发《财政部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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