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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4-5-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
【字体:  
四川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修正)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市、地、州统筹,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制定。
    市、地、州每季按本地区收缴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8%上缴省就业业务管理机构用于全省调剂。调剂办法,由省劳动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第十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按照统筹范围,由就业业务机构编制预算、决算方案,经同级劳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本级预算、决算,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失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失业保险管理费实行预算管理,各地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管理费的预决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由省劳动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工会要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及失业保险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
     (一)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
     (三)失业人员转业训练费;
     (四)失业人员生产自救费;
     (五)失业保险管理费;
     (六)银行办理失业保险基金的手续费;
     (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为解决失业人员生活困难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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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转发《财政部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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