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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4-5-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
【字体:  
四川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修正)

     (一)四个半月失业救济金标准的丧葬补助费;
     (二)七个月失业就救济标准的抚恤费;
     (三)九个月失业救济金标准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三条   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失业救济金及其他费用:
     (一)失业救济期限届满的;
     (二)参军、升学或者出国定居的;
     (三)重新就业的;
     (四)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接受就业业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五)被劳动教养或>刑的。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因违法犯罪而伤残、死亡的,不发给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规定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救济期间达到退休条件并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从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当月起,停发失业救济金及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失业人员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在上年度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救济后的余额中提取,提取的比例分别不得超过余额的15%。
    第二十六条   失业人员转业训练费用于:
     (一)失业人员进行转业训练的培训补助费;
     (二)转业训练必需的设备购置费;
     (三)修建转业 (就业)训练基地所需经费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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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转发《财政部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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