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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4-5-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
【字体:  
四川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生产自救费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用于:
     (一)失业人员进行生产自救所需扶持费;
     (二)劳动就业业务企业安置失业人员所需扶持费;
      (三)企业组织富余职工进行生产自救所需扶持费。
    第二十八条   当本规定第十七条 第 (一)、 (二)项支付出现缺额时,应当用历年积累的失业人员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弥补。
    第二十九条   使用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不得超过按照规定提取的比例,并实行专项审批。审批办法由省劳动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第三十条   调剂金用于弥补各市、地、州支付失业救济金的缺额。
    第三十一条   省就业业务机构开展失业保险工作所需经费在调剂金中开支,市(地、州)、县 (市、区)就业业务机构开展失业保险工作所需经费在失业保险管理费中开支。具体标准和范围,每年由省劳动厅根据全省开展失业保险工作的编制人数和各地业务需要提出方案,经省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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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失业登记及再就业业务
    第三十二条   凡属本规定第三条 第 (一)、 (二)、 (三)、 (四)项范围内的失业人员,原企业的清算组织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就业业务机构提交有关破产、解散、撤销、停产整顿的文件、失业人员名册及档案,经单位所在地的就业业务机构审核确认后,通知
失业人员到就业业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凡属本规定第三条 第 (五)、 (六)项范围内的失业人员,由本人凭指定的有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就业业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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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转发《财政部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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