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生产自救费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用于: (一)失业人员进行生产自救所需扶持费; (二)劳动就业业务企业安置失业人员所需扶持费; (三)企业组织富余职工进行生产自救所需扶持费。 第二十八条 当本规定第十七条 第 (一)、 (二)项支付出现缺额时,应当用历年积累的失业人员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弥补。 第二十九条 使用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不得超过按照规定提取的比例,并实行专项审批。审批办法由省劳动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第三十条 调剂金用于弥补各市、地、州支付失业救济金的缺额。 第三十一条 省就业业务机构开展失业保险工作所需经费在调剂金中开支,市(地、州)、县 (市、区)就业业务机构开展失业保险工作所需经费在失业保险管理费中开支。具体标准和范围,每年由省劳动厅根据全省开展失业保险工作的编制人数和各地业务需要提出方案,经省财政? 蠛撕笙麓镏葱小? 第四章 失业登记及再就业业务 第三十二条 凡属本规定第三条 第 (一)、 (二)、 (三)、 (四)项范围内的失业人员,原企业的清算组织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就业业务机构提交有关破产、解散、撤销、停产整顿的文件、失业人员名册及档案,经单位所在地的就业业务机构审核确认后,通知 失业人员到就业业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凡属本规定第三条 第 (五)、 (六)项范围内的失业人员,由本人凭指定的有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就业业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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