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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4-5-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
【字体:  
四川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修正)

    第三十三条   鼓励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可将其失业救济金余额作为扶持金一次性发给失业人员本人。
    劳动、工商、税务、城市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帮助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第三十四条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时,不受年龄、婚姻状况和原所有制身份的限制。
  
          第五章   组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十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职工失业保险工作。
    各级就业业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和开展本行政区域的职工失业保险业务。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立失业保险基金委员会,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劳动、财政、计 (经)委、税务、审计、银行等部门和本级总工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单位逾期缴纳或者拒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除补足应缴纳数额外,从逾期或者拒缴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由就业业务机构通知单位开户银行从其帐户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拖欠或者拒不上缴失业保险统筹费或者调剂金的,由上级就业业务机构通知其限期足额上缴,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给予主管领导人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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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转发《财政部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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