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4-5-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
【字体:  
四川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修正)
(1994年5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四川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保障职工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企业:
     (一)国有企业;
     (二)股份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外商及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
    第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失去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
     (二)濒临破产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
     (三)依法关闭、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
     (四)依法被撤销、解散单位的职工;
     (五)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六)被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职工。
本文共10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