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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1-11-12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
【字体:  
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把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计划生育经费。
    第四条   地方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策;
    (二)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干部培训和科学研究;
    (三)负责优生指导、节育技术业务和避孕药具供应;
    (四)监督检查和统计人口计划生育执行情况,管理计划生育经费。
    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负责执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策,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落实人口计划,审查办理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和手续,组织指导、检查和督促育能夫妇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第五条   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一)计划部门负责审定下达本地区人口计划;
    (二)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计划生育经费,会同审计部门对超生费、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的收支进行监督;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数量和经营地点,协助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落实计划生育奖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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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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