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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4-3-12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重庆市人民政府
【字体: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实施〈重庆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重府发〔1994〕40号  1994年3月12日)
  
          通知
    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实施〈重庆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实施《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
    去年1月,市政府颁发了《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重府发〔1993〕10号,确立了我市职工养老保险全方位、一体化统筹管理的基本格局。一年来,实施这种不分财级,不分所有制形式,不分职工身份界限,管理不分条块的统一养老保险办法,对于巩固和扩大前几年职
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成果、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稳定社会、促进改革、发展经济发挥了良好作用。但是,由于经济环境的制约和思想认识上的差距,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工作一直非常困难。针对当前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强化社会统筹功能,确保基金的收
支平衡,根据省政府川府发〔1994〕8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实施市政府重府发〔1993〕10号文件,提出以下意见:
    一、按照重府发〔1993〕10号文件规定应该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未经国务院或市政府批准,必须向所在区、市、县社会保险部门投保。全市各级社会保险部门要按该文件的规定进行一次清理,把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对象全部纳入。
    二、强化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和征收工作。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与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直接挂钩,不缴或少缴养老保险费将直接影响到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因此,凡属应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重府发〔1993〕10号文件规定,缴纳养老
保险费。各专业银行按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委托收款书,将养老保险费视为工资性质按月足额划拨。对极少数确无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应报经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后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满后必须如数补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养老保险基金缴拨完成情况,作为考核政府工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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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本省相关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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