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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8-13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云南省人民政府
【字体: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1.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
    2.已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福利性实物分房指按原房改>策购买原公有住房,购买安居工程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国家或单位给予了补贴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福利性实物分房不包括租住按规定不能出售的公有住房。
    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第三章   住房补贴标准
    第七条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各市(县)可按当地经济条件确定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但最高住房补贴面积不得高于以下标准。
    1.国家机关:
    一般干部70平方米;
    科级干部80平方米;
    处级干部100平方米;
    厅级干部130平方米。
    2.事业单位:
    初级技术职务、技师以下技术工人、普通工人70平方米;
    中级技术职务、技师80平方米;
    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4年以下90平方米;
    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4年及4年以上100平方米;
    正高级技术职务12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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