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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8-13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云南省人民政府
【字体: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省级和昆明市机关事业单位处以上干部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应区分正副职;其他地方科及科以上干部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是否区分正副职,由各级自行确定。
    国家机关的人员按行政职务进行补贴;事业单位中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技术职务的人员只能选择一种标准。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只适用于计算住房补贴数额。
    第八条   住房补贴标准的确定。
    1.基本住房补贴。无房和住房不达标职工的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额为: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每平方米职工个人平均负担额之差。职工平均负担额按1997年本级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计算。
    2.工龄住房补贴。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且符合享受基本住房补贴条件的职工,可计付工龄住房补贴。
    工龄住房补贴额的计算方法是,原房改>策的工龄折扣、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的工龄(年)与应补贴面积之积。
    工龄住房补贴与基本住房补贴一并发放。
    实行货币化分房后,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房价中,扣除国家和单位配给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平均负担额不得低于按房改成本价售房时的个人负担额,并且不得低于房价的28%。当地职工个人平均负担比例低于28%的,按28%的个人负担比例计算当地住房补贴标
准。
    第九条   住房补贴以按月发放为主,一次性补贴为辅。
    按月补贴方式,指各市(县)在当地确定的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25年,即300个月)按月向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发放住房补贴。为简化计算,对于享受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无房职工,各地可将住房补贴额折算为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随工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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