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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8-13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云南省人民政府
【字体: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原住房基金结余较多的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对住房不达标职工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
    第二十六条   对于因离婚而造成无房或住房不达标的职工,不再发放住房补贴,所需住房消费资金通过离婚时分割的财产或法院判决的财产所得解决。
    第二十七条   受补贴职工因婚姻等原因获得按原房改>策分配的住房,或者购买第六条 规定的福利性实物分房,且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住房面积仍未达到应有面积的,从次月起按现有面积计发住房补贴;获得住房以前多领的住房补贴,从次月
起计发的补贴额中扣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实行住房补贴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当地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省级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支付办法,由省财政厅拟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实施住房补贴后,各地若因住房标准、职工收入、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等因素的变化而对住房补贴标准进行调整,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财政部分补助和无补助的事业单位,按本办法制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办法,执行当地住房补贴标准,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房改部门批准后执行。住房补贴资金由单位负担,从本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等住房基金、事业收入及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住房补贴是住房消费专项资金,是原福利性实物分房的转化,不计入税基和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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