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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8-9-16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云南省人民政府
【字体:  
云南省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定
《云南省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定》已经1998年9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做好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保护矿山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建设工程(包括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设施,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参加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   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五条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由持有矿山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矿山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必须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写的矿山安全专篇。
    第六条   矿山建设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会审15日前通知劳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参加,并同时报送由设计单位编写的矿山安全专篇、初步设计说明书和图纸资料等有关设计文件。
    不按期通知、不报送有关设计文件的,劳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不予审查。
    第七条   劳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接到通知并收到有关设计文件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设计会审时形成终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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