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3-1-3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云南省人民政府
【字体:  
云南省实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劳动就业业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政企业)的巩固发展,增强其活力,根据国务院《劳动就业业务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政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任务的依法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是:
    (一)我省境内兴办的各类劳政企业;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主办或扶持的劳政企业和再就业安置任务的集体企业;
    (三)城镇待业人员自筹资金、自愿组织兴办并接受当地县(市、区)劳动就业业务局业务指导的其他集体企业。
    第四条   劳政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挪用、侵吞、占用其财产;不得非法改变劳政企业的性质和隶属关系,干预和侵犯企业自主权,向企业平调和摊派人力、物力及财力。
  
          第二章   政府对劳政企业的管理
    第五条   劳政企业的开办,实行分级审批的原则:
    (一)中央驻滇、省属各单位,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报当地州、市、地区劳动就业业务局认定其劳动就业业务性质后给予批准;
    (二)州、市、地区、县(市、区)、街道(镇)属各单位,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主办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分别送州、市、地区、县(市、区)劳动就业业务局认定其劳动就业业务性质后给予批准;
本文共4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地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中等职业学校复学复课、就业援助和招生工作的通知
·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实施就业新起点计划试点工作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落实中办国办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意见文件的通知
·关于转发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暂行办法文件的通知
·关于转发《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的通知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文件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