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劳动就业业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政企业)的巩固发展,增强其活力,根据国务院《劳动就业业务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政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任务的依法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是: (一)我省境内兴办的各类劳政企业;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主办或扶持的劳政企业和再就业安置任务的集体企业; (三)城镇待业人员自筹资金、自愿组织兴办并接受当地县(市、区)劳动就业业务局业务指导的其他集体企业。 第四条 劳政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挪用、侵吞、占用其财产;不得非法改变劳政企业的性质和隶属关系,干预和侵犯企业自主权,向企业平调和摊派人力、物力及财力。 第二章 政府对劳政企业的管理 第五条 劳政企业的开办,实行分级审批的原则: (一)中央驻滇、省属各单位,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报当地州、市、地区劳动就业业务局认定其劳动就业业务性质后给予批准; (二)州、市、地区、县(市、区)、街道(镇)属各单位,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主办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分别送州、市、地区、县(市、区)劳动就业业务局认定其劳动就业业务性质后给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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