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国有企业劳动制度,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规定》和本办法享受失业保险: (一)有《规定》第二条 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职工; (二)本人申请并经企业(单位)同意辞职的职工; (三)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每年按职工总数2%以内转到社会失业的职工; (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职工。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享受失业保险: (一)在企业(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年的; (二)擅自离职的; (三)所在企业(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四条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为: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 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