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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4-3-3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云南省人民政府
【字体:  
云南省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办法(失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国有企业劳动制度,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规定》和本办法享受失业保险:
    (一)有《规定》第二条 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职工;
    (二)本人申请并经企业(单位)同意辞职的职工;
    (三)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每年按职工总数2%以内转到社会失业的职工;
    (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职工。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享受失业保险:
    (一)在企业(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年的;
    (二)擅自离职的;
    (三)所在企业(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四条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为: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
    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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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失效]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已废止)
·关于加强对举办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和(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云南省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办法(失效)
·云南省劳动监察规定(失效)
·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云南省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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