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全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章的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章的规定 全文 为了表彰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干部的历史功绩,并激励他们保持和发扬革命传统,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章。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章分为三种:中国人民解放军红星功勋荣>章(分为两级)、中国人民解放军独立功勋荣>章、中国人民解放军胜利功勋荣>章。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一级红星功勋荣>章,授予下列人员: (一)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 (二)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队离休干部。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事级红星功勋荣>章,授予下列人员: (一)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大校以下军衔或者未被授予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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