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现役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 第三章 现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四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首次授予 第五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晋级 第六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 第七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标志和佩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有利于军队的指挥和管理,增强军官的责任心和荣>感,实行军官军衔制度。 第三条 军官军衔是区分军官等级、表明军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军官的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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