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国务院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195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 21.国务院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195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 22.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经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195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 23.国务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普通工和勤杂工的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195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 2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适当提高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公积金比例的决定(1958年1月通过) 25.国务院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股份基金的补充规定(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 26.国务院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1958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 2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立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西藏分院的决议 (1958年6月通过) 28.全国农业发展纲要(1960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29.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暂行办法(1958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 四、对特定问题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条例,已经过时的30> (一)关于某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召开时间、代表名额、选举时间的决定9> 1.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1953年1月通过)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县乡改变建制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问题的决定(1955年3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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