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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日期】:1987-11-2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字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附英文--涉外部分)
(1987年11月24日通过)
  
          全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以及附>一《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已经失效的法律目录》、附>>《1978年底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批准的已经不再适用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组织条例目录》。
  
        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
  
          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清理建国以来颁布的法律的要求,法制工作委员会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包括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的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据统计,从1949年9月至1978年底,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者批准的法律共有134>,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对这些法律逐>进行了研究,并征求一些法律专家的意见。在清理的134>法律中,已
经失效的有111>(见附>一),继续有效或者继续有效正在研究修改的有23>。已经失效的111>法律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一)已由新法规定废止的11>。
    (二)已有新法代替的41>。
    (三)由于调整对象变化或者情况变化而不再适用或者已经停止施行的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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