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劳动局,市直主管局,中央、省、市直企业: 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与下岗职工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大连市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行申报登记制度的规定》(大政发[1998]49)文件中的规定确认下岗职工,并确保全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时间最长为两年。 二、根据《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规定,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与下岗职工协商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标准,终止协议的条件等。 三、对协商不一致,又不愿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企业可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转为失业。 四、下岗职工与原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的协议终止条件出现,协议即行终止,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五、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制定下岗职工的管理制度,对下岗职工进行认定、建卡、培训,促进再就业的管理。 六、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与下岗职工签订协议要抓紧时间进行,已经进行完的要进一步完善,没有进行的,要在今年12月中旬之前结束,市劳动局将对此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样本)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并籍此变更劳动合同,协议条款如下: 一、协议双方: 甲方(再就业服务中心): 乙方(下岗职工) 二、协议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权利和义务: 甲方: 1.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方针政策,做好乙方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2.按规定标准和项目每月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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