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劳社[2002]25号 各委、办、局(公司),市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驻徐部、省属单位: 现将《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00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减轻部分门诊慢性病患者支付较高医疗费用的负担,根据《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病种范围暂定为: 1.慢性活动性肝炎及肝硬化; 2.高血压(Ⅱ、Ⅲ期); 3.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 4.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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