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工伤职工在配置或者更换辅助器具时,拒绝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为其选定的辅助器具产品,提出配置超出《辅助器具费用限额表》的辅助器具,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与之签订自费协议。按《辅助器具费用限额表》限额内的费用进行结算;超出部分的费用,按自费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未履行第十条 的规定,为工伤职工配置了超出《辅助器具费用限额表》最高限额的辅助器具的,超过部分的费用由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 由第三方责任造成职工因工伤残,已由事故责任方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或者给付费用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配置费用,符合更换条件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第十三条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消业务协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企业因工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辅助器具费用限额表
项目 年限 安装配置费 备注 1 髋离断大腿假肢 2 9000 含训练费 2 大腿假肢 2 6700 含训练费 3 小腿假肢 2 4600 含训练费 4 半足 2 1200 5 上臂假肢 2 1600 6 前臂假肢 2 1300 7 假手 2 600 8 轮椅 10 850 9 假眼 5 300 10 助听器 5 800 11 矫形鞋 2 1000 两双(一单一棉) 12 拐杖 5 150 每付 13 矫形器(颈) 5 200 14 矫形器(腰) 5 800 15 矫形器(胸) 5 1300 16 矫形器(腿) 5 1500 17 眼镜 5 500 18 假牙 5 按工伤医疗管理的 有关规定办理
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工伤证编号 鉴定等级 配置原因 □初次装配 □更换 工作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单位地址 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意见 1、 髋离断大腿 6、前臂假肢 11、矫形鞋 2、 大腿假肢 7、假手 12、拐杖 3、 小腿假肢 8、轮椅 13、其它 4、 半足 9、假眼 5、 上臂假肢 10、助听器
该"其它"项是:
经审核,确认该职工可以配置(更换)第 项(单、双)辅助器具。应持本通知到与市社保经办机构签订业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配置(更换),并于 年 月 到 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复查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者者其亲属如对本确认结论不服,在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可向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公 章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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