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费率调整的意见》的通知 京劳社工发[2003]19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号),我局制定了《关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费率调整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4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
附>:《关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费率调整的意见》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OO三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费率调整的意见
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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