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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3-11-17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务院办公厅
【字体: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
                      人事部  财政部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十八)。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策问题 
    (一)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见习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25元(含见习期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46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74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99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提高后的初期工资待遇标准为:获得硕士学位伪研究生每月5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635元。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临时体育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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