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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3-11-17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务院办公厅
【字体: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经费来源
    此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财政资金,中西部地区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福建、广东7省(直辖市)自行负担;辽二、山东2省中的沈阳、大连、济南、青岛4市自行负担,其他地方由中央财政负担40%。
    地方增加年终奖金所需经费由地方自行负担。
    四、组织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全国人大、全国>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所属在京事业单位调整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  由人事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地方事业单位和中央各部门所属在京外的事业单位(少数部门除外)调整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人事部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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