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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3-11-17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务院办公厅
【字体: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OO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增加。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 (部)级及以上职务165元、厅(局)级120元、处级80元、科级50元、科员及办事员3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15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75元、讲师及相当职务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35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经费来源
    此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中西部地区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福建、广东7省(直辖市)自行负担;辽二、山东2省中的沈阳、大连、济南、青岛4市自行负担,其他地方由中央财政负担40%。
    三、组织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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