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 文件
琼府〔2003〕6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个人参加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城镇个人参加医疗保险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日
海南省城镇个人参加医疗保险办法
为了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城镇个人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
本省范围内的下列人员可依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社会补充医疗保险:
(一)在依法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它个体经济组织中就业的人员;
(二)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仍未就业的人员;
(四)在确无能力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城镇用人单位中就业或保留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
以上人员统称城镇个人。
二、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一)城镇个人基本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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