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石忠信 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县(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环境和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并对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以及>邻建>物、构>物的安全提出保护方案。 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防护费用,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造价,不得列入招投标竞价项目。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审查手续。 按照规定可以不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审查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