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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5-3-7
【法律文号】:津劳工字[1995]80号 【执行日期】:1995-3-7
天津市劳动局
津劳工字[1995]80号
【字体:  
关于企业工资分配有关问题的规定

  各区、县、局(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的规定,为了进一步搞活企业内部工资分配,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现对企业工资分配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废除现行工资标准,真正落实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
  为适应工资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的要求,同时由于我市新的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已经实施,因此,现行的工资标准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予以废除。截止1992年底的职工档案工资由企业封存,作为历史资料备查。
  废除现行工资标准后,企业应尽快建立起一套适应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的工资分配形式,如岗位技能工资制、岗位工资制、计件工资制等。
  二、调动工作后的工资待遇
  职工在企业之间调动或从机关、事业、驻津单位及外省市调入企业后的工资待遇,由调入单位经过考核自主确定。调出单位要将职工本人截止1992年的档案工资情况转入调入单位。
  三、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学徒、熟练、见习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下列标准执行:
  1.学徒工、熟练工在学徒、熟练期间的工资(与最低工资组成口径一致,下同)按不低于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2.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参加工作后见习期间临时工资按不低于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5%支付;
  3.大学专科毕业生参加工作后见习期间临时工资按不低于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支付;
  4.大学本科毕业生、取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参加工作后见习期间临时工资,按不低于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5%支付。
  上述人员学徒、熟练、见习期满后的定级工资水平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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