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发〔2004〕7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重庆市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是我市继农村税费改革后推出的又一项重要改革措施,对于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农户。
二零零四年八月十日
重庆市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和重庆市政府有关规定,改革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办法,逐步推行财政支持“三农”资金直接补贴农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是指将财政部门安排的发展农业生产、扶持农民、支持农村社会事业的资金,委托给金融机构直接发放给农民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直接补贴农民的财政资金(以下简称直补资金)实行“政府制定补贴>策、社会公示、主管部门监督审核、财政部门核拨资金、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直补资金的范围:
(一)试点县(市)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
(二)退耕还林现金补助和补助粮食折现资金。
(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金。
(四)恢复耕种撂荒地种植粮食的补贴资金。
(五)种植再生稻的补贴资金。
(六)其他经市政府审定纳入的直补资金。
第五条 直补资金的申报。直补资金原则上由农民申报;不需要农民申报的,由社、村、镇(乡)代为如实填报。申报内容包括农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详细地址(区县、乡镇、村、社)、申报内容及数量、补贴金额等(参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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