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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劳动局 天津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1995-2-27
【法律文号】:津人工[1995]10号 【执行日期】:1995-1-1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劳动局 天津市财政局
津人工[1995]10号
【字体:  
关于调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劳动、财政(财务)部门:
  随着殡葬服务收费的提高,我市原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含离、退休及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的人员,下同)丧葬费标准已显偏低。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作如下规定:
  一、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壹仟元。
  二、此项费用仍按原渠道解决。
  三、提高丧葬费标准,从一九九五年一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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