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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劳动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总工会 天津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5-2-22
【法律文号】:津人工[1995]11号 【执行日期】:1995-1-1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劳动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总工会 天津市劳动局
津人工[1995]11号
【字体:  
关于适当提高我市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劳动、财政(财务)、工会部门:
  为了保障城镇低收入职工(包括离、退休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的职工,下同)家庭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我市调整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职工本人生活费按每人每月152元计算,职工供养居住在城镇的无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按每人每月127元计算,低于这个标准的可按该标准计算给予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职工供养居住在农村的无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其生活费标准由各区、县、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每人每月一般不超过80元。
  今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视情况进行统一核定、调整。
  二、计算办法
  1、家庭收入计算办法。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以家庭内的全部收入确定。具体包括:
  (1)职工工资收入;
  (2)职工奖金收入。职工奖金收入一般以本人上季度月平均奖计算;
  (3)各种物价补贴和福利性补贴及岗位津贴的收入;
  (4)离休、退休职工全部收入;
  (5)家庭中个体劳动者收入和农业收入,一般可参照上年度的总收入,按月平均数计算;
  (6)职工接受其他家属赡养性固定补贴的收入;
  (7)其他收入;
  (8)对不共同生活,但有赡养、抚养关系的家庭收入的确定可作如下处理:凡职工负担的赡养、抚养费确系维持对方生活所必需的,其费用可在家庭收入中扣除;如受赡养、抚养者并不困难,职工给予的赡养、抚养费就不在家庭收入中扣除。
  (9)对家庭收入不清的一般暂不列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范围,如家庭生活确有实际困难,单位可通过临时补助办法解决。
  2、家庭人口的计算。家庭人口计算范围应根据有关赡养、抚养和抚养关系的法规,一般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基础(不包括计划外生育子女)。其中技校、中专、大学学生可接在职职工标准计算。
  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须经本人申请,所在班、组或处(科)室讨论,由本单位福利委员会审批,没有福利委员会的由人事部门审批。企业单位职工应由本人申请,基层工会批准,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由人事(劳动)部门批准。
  家庭人口中夫妻双方在不同单位工作的,由男职工单位主动办理,并负责向对方单位联系,经双方单位批准,平均分摊。家庭中有三名及三名以上职工的属于父母、兄弟姐妹之间由年长者单位主动联系,属于既有退休职工又有在职职工的,由在职职工所在单位主动联系,再依照上述平摊精神办理。
  四、提高困难补助标准所增加的经费。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由福利费开支,不足部分可从本单位经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中解决,离、退休人员由原渠道列支;企业单位在职职工由职工福利费中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由原渠道开支,参加全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提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统筹。
  五、集体所有制单位可根据经济能力参照执行。
  六、本通知从一九九五年一月起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原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津劳动险(1988)264号、津劳险(1988)324号、市人事局津人工(1988)108号以 及人事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津人工(1992)31号等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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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对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后续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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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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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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