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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劳动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总工会 天津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5-2-22
【法律文号】:津人工[1995]11号
【执行日期】:1995-1-1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劳动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总工会 天津市劳动局
津人工[1995]11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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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适当提高我市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劳动、财政(财务)、工会部门:
为了保障城镇低收入职工(包括离、退休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的职工,下同)家庭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我市调整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职工本人生活费按每人每月152元计算,职工供养居住在城镇的无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按每人每月127元计算,低于这个标准的可按该标准计算给予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职工供养居住在农村的无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其生活费标准由各区、县、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每人每月一般不超过80元。
今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视情况进行统一核定、调整。
二、计算办法
1、家庭收入计算办法。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以家庭内的全部收入确定。具体包括:
(1)职工工资收入;
(2)职工奖金收入。职工奖金收入一般以本人上季度月平均奖计算;
(3)各种物价补贴和福利性补贴及岗位津贴的收入;
(4)离休、退休职工全部收入;
(5)家庭中个体劳动者收入和农业收入,一般可参照上年度的总收入,按月平均数计算;
(6)职工接受其他家属赡养性固定补贴的收入;
(7)其他收入;
(8)对不共同生活,但有赡养、抚养关系的家庭收入的确定可作如下处理:凡职工负担的赡养、抚养费确系维持对方生活所必需的,其费用可在家庭收入中扣除;如受赡养、抚养者并不困难,职工给予的赡养、抚养费就不在家庭收入中扣除。
(9)对家庭收入不清的一般暂不列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范围,如家庭生活确有实际困难,单位可通过临时补助办法解决。
2、家庭人口的计算。家庭人口计算范围应根据有关赡养、抚养和抚养关系的法规,一般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基础(不包括计划外生育子女)。其中技校、中专、大学学生可接在职职工标准计算。
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须经本人申请,所在班、组或处(科)室讨论,由本单位福利委员会审批,没有福利委员会的由人事部门审批。企业单位职工应由本人申请,基层工会批准,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由人事(劳动)部门批准。
家庭人口中夫妻双方在不同单位工作的,由男职工单位主动办理,并负责向对方单位联系,经双方单位批准,平均分摊。家庭中有三名及三名以上职工的属于父母、兄弟姐妹之间由年长者单位主动联系,属于既有退休职工又有在职职工的,由在职职工所在单位主动联系,再依照上述平摊精神办理。
四、提高困难补助标准所增加的经费。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由福利费开支,不足部分可从本单位经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中解决,离、退休人员由原渠道列支;企业单位在职职工由职工福利费中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由原渠道开支,参加全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提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统筹。
五、集体所有制单位可根据经济能力参照执行。
六、本通知从一九九五年一月起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原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津劳动险(1988)264号、津劳险(1988)324号、市人事局津人工(1988)108号以 及人事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津人工(1992)31号等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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