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 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 85号)和《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人薪发[1995] 70号),现将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增加工资指标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增加工资指标 万元(三个月),由你统筹安排使用。工资套改时间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 二、核定你特区津贴标准为月人均 元,保留其他津贴、补贴月人均 元。 三、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国家实行总量控制,下达给你的增资指标严格掌握,从紧安排,不得突破。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原有资金渠道列支。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工资标准和实施办法执行。 五、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事业单位,此次工资改革增资指标按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核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其工资构成中津贴所占比重大于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的部分,可不占用这次工资改革增资指标,国家在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中安排。 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形式,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以基层单位主管部门的同级财政部门认定为准。 六、要加强工资基金管理,根据国家下达的一九九五年工资总额计划和本次下达的工资改革增资指标,各级人事计划部门应及时下达、调整基层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审批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并与银行密切配合,做好基层单位工资改革增资指标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保证工资改革增加工资控制在国家计划和财政预算安排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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