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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计发[1995]33号) 【颁布日期】:1995-3-2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人计发[1995]33号)
【字体:  
人事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下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增加工资指标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关于印发银行、保险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34号)以及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下达银行、保险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增加工资指标的通知》(人计发[1995]18号),现将你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增加工资指标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你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增加工资指标 万元(三个月),责任目标津贴按照在工资构成中占40%的比例予以核定,工资套改时间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
   二、此次工资制度改革国家实行总量控制,下达给你单位的增资指标要严格掌握,从紧安排,不得突破。
   三、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各级保险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工资标准和实施办法执行,不得自定标准,放宽政策,自开口子。
   四、各级保险单位应主动与当地人事计划部门联系,在人事计划部门支持下做好工改增资工作;各级人事计划部门要与保险单位密切配合,切实保证工资改革增加工资控制在国家计划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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