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人核培发[1995]42号 |
【颁布日期】:1995-3-16 |
| 【法律文号】: |
【执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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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全国商检系统先进工作者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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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湖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浙江省、福建省、江苏省、河南省、辽宁省、天津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商检局: 经研究决定,一九九四年获得“全国商检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人员(见《关于表彰全国商检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决定》〈国检政联[1994]35号〉),为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附件:全国商检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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