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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劳动部 总政治部关于做好1995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颁布日期】:1995-3-1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劳动部 总政治部关于做好1995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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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1995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
二、转业干部的分配要统筹兼顾,分散安置,主要充实加强企业和事业单位。需要增加人员的部门和单位,要优先接收安排军队转业干部。凡有增员计划的部门和单位,接收转业干部的数量不得少于其增员计划的15%。这批转业干部原则上由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指令性分配的办法进行安排。同时,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逐步培育和发展适合转业干部特点的人才市场,推广和完善推荐选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考试考核和“功绩制”等分配办法,使转业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所有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转业干部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中央国家机关要支持在各地的直属单位认真完成安置任务。中央国家机关在各地的直属单位,要尊重和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加强同当地军转安置部门的配合,积极完成转业干部分配计划。对拒绝接收转业干部的部门和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人事、劳动部门要缓办其人员的调入和录用工作。
三、转业干部的工作,要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的德才条件,参照其原在部队所任职务,合理进行安排。要重点安置好师、团职转业干部,切实解决他们的工作、职务和生活等问题。对任现领导职务满四年的团职转业干部,仍按照[1990]国转联字3号文件的规定安排。对在西藏服现役满15年的师团职干部的职务安排,可按《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西藏干部队伍、领导班子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1994]20号文件)关于安排西藏内调干部的规定执行。各地按规定增加的行政编制,要优先用于安排师、团职干部;接收师、团职转业干部较多的地区和部门,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经省(部)级人事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首次任命的相应的非领导职务职数。对自愿到国家规定的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除按现行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外,应安排相应职务。
各级党政机关要根据推行公务员制度的要求,贯彻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积极接收安置转业干部。已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地区和部门,接收团级以上职务(含副团级职务及副处级以上职务)的转业干部,采取考核选调的办法;对拟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可在营级以下职务的转业干部中,采取考试考核录用的办法接收。对长期在艰苦地区服役和做出突出贡献的转业干部,在录用时应给予优待照顾。
专业技术干部要尽量按专业对口安排,对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并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或经部队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按规定任命的专业技术干部,凡符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应优先聘任。事业单位因指标限制,聘任转业干部专业技术职务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省(部)级机构的职改部门核准,适当增加专业技术职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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