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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劳动部 总政治部关于做好1995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颁布日期】:1995-3-1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劳动部 总政治部关于做好1995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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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1995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
对自愿自行就业的转业干部,各级人事部门、军转部门应负责他们的档案管理,保留其干部身份,在一定时间内可以由军转部门负责推荐介绍工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转业干部个人或联合创办企业的,各级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在政策上予以扶持,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在一定时期内,适当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转业干部随调配偶自愿自行就业的,亦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四、军队伍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1994年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的规定执行。
师、团职转业干部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分别享受当地地(市)、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转业干部的军龄计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享受所在单位同等人员的同等待遇。原在军队担任教员或护士工作,转业后继续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教龄或护龄应连续计算,并享受同类人员的有关待遇。
五、转业干部(不含对口分配工作的专业技术干部)必须进行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学习所从事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进一步增强适应工作和竞争的能力。培训工作必须贯彻学以致用、按需施教、注重实施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划,采取条块结合,分片设点,按系统、专业编班的办法组织。要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益,培训时间不少于三个月。培训场所主要依托军转培训中心和有关系统的院校、培训基地。各系统、各部门要与军转部门密切配合,认真抓好落实。有条件的地区经批准继续试行培训、考核与分配相结合的试点。教育部门和社会办学力量要积极转业干部培训工作。
各地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必须坚持为军转工作服务的方向,保证转业干部培训任务的完成,不得随意改变培训中心的性质和用途。军转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弥补军转培训经费的不足,以及中心设施的维修、更新与发展。
中央财政和军队分别按每名转业干部450元和250元的标准拨发培训经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助。试点地区、部门的培训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军队分别按每名转业干部570元和330元的标准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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