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劳动部 总政治部关于做好1995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颁布日期】:1995-3-1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劳动部 总政治部关于做好1995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字体: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1995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

   对自愿自行就业的转业干部,各级人事部门、军转部门应负责他们的档案管理,保留其干部身份,在一定时间内可以由军转部门负责推荐介绍工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转业干部个人或联合创办企业的,各级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在政策上予以扶持,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在一定时期内,适当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转业干部随调配偶自愿自行就业的,亦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四、军队伍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1994年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的规定执行。
   师、团职转业干部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分别享受当地地(市)、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转业干部的军龄计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享受所在单位同等人员的同等待遇。原在军队担任教员或护士工作,转业后继续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教龄或护龄应连续计算,并享受同类人员的有关待遇。
   五、转业干部(不含对口分配工作的专业技术干部)必须进行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学习所从事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进一步增强适应工作和竞争的能力。培训工作必须贯彻学以致用、按需施教、注重实施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划,采取条块结合,分片设点,按系统、专业编班的办法组织。要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益,培训时间不少于三个月。培训场所主要依托军转培训中心和有关系统的院校、培训基地。各系统、各部门要与军转部门密切配合,认真抓好落实。有条件的地区经批准继续试行培训、考核与分配相结合的试点。教育部门和社会办学力量要积极转业干部培训工作。
   各地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必须坚持为军转工作服务的方向,保证转业干部培训任务的完成,不得随意改变培训中心的性质和用途。军转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弥补军转培训经费的不足,以及中心设施的维修、更新与发展。
   中央财政和军队分别按每名转业干部450元和250元的标准拨发培训经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助。试点地区、部门的培训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军队分别按每名转业干部570元和330元的标准拨发。
本文共4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6年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总工会、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6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
·关于2006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协调小组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关于印发部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协调小组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
·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转发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