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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劳动部 总政治部关于做好1995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颁布日期】:1995-3-1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劳动部 总政治部关于做好1995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字体: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1995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

   六、继续贯彻“以地方为主,中央财政补助为辅”的方针解决转业干部住房。中央财政按全迁户转业干部每人2500元,其余转业干部每人2000元的标准拨发建房补助费。各地应根据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解决转业干部住房。进行转业干部住房试点的地区和城市,要精心组织,抓紧实施,不断总结经验。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和建设“经济实用房”的地区,要把解决转业干部的住房纳入“国家安居工程”和“经济实用房”规划统筹安排,予以优先解决。要继续采取“挤、腾、租、借、让”等办法,积极解决全迁户转业干部的住房。接收单位在分配职工住房时要照顾转业干部,转业干部个人购买住房时,凡现任职务低于原在部队职务的,应参照原在部队时的职务享受所在单位相应职级干部的住房标准和优惠政策。
   为转业干部集资建房的,按国发[1993]36号文件精神,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土地增值税,免缴城市配套、人防、环境保护、绿化、商业网点、水增容、电增容、交通占道等有关费用,所需建房用地应由各地政府采取行政划拨的办法给予安排解决。今年中央财政和军队分别拨出2000万元和1500万元专款,用于支持转业干部住房改革试点。
   七、各级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要认真安排好随同转业干部调动的配偶的工作,应与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劳动指标和工资总额。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随调一名已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接收安排转业干部(含因工作需要经军转部门批准的)及其随调随迁的配偶子女,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八、今年各级行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所需编制,仍执行国发[1986]98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单位接收转业干部相应增加工资总额。分配到行政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1995年9月到12月所需行政事业费,由军队和武警部队按分配计划数的60%和财政部规定的各地标准,在文件下发后一次拨给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尔后拨发各地;1996年的行政事业费从当年的1月起,由财政部按转业干部分配计划数的60%拨发。安置转业干部的各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九、1994年4月1日以后提升领导职务的,1995年1月1日以后调整职务和专业技术等级的,1995年4月1日以后调整军衔和文职干部级别的,犯错误尚未作结论和留党察看期未满的干部,均不向地方移交。身体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非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或犯有严重错误被开除党籍的干部,不作转业安排。
   十、各级军转安置工作部门要健全机构,充实力量,保留骨干,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自身建设,树立勤政廉政的良好形象,尽心尽职地做好军转安置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于7月底以前做好转业干部的分配工作并发完报到通知,报到工作于8月底结束。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军队军以上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995年军队转业干部分配计划表(只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军队各大单位、各省军区、北京卫戍区、上海警备区和武器部队)(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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