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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劳动部 总政治部关于做好1995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颁布日期】:1995-3-1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劳动部 总政治部关于做好1995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字体: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1995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
   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关怀和领导下,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1994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已顺利完成。在工作中,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李鹏总理《致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会议的贺信》的精神,把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主要领导同志亲自做工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拓宽安置渠道,认真落实各项政策,使这批转业干部的去向分配、工作安排、专业培训、住房等都得到较好地解决。四万六千余名转业干部和一万九千余名随调随迁家属子女都得到了妥善安置。但是,安置工作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少数部门和单位对军转安置工作认识不够高,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不愿接收转业干部;由于地方机构改革,严格按照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人员,安置难度进一步增大;转业干部住房紧缺的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影响军转安置工作的一大难题。
   1995年将有四万二千余名军队(含武警部队)干部转业地方工作。这批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是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进行的。随着地方机构改革的全面展开,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在这种形势下,安置好这批干部,对改革开放顺利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今年的工作中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1995年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继续深入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李鹏总理1994年《致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会议的贺信》的精神,服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继续把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坚持为军队建设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贯彻落实军转安置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积极研究探索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军转安置工作的新路子,圆满完成各项安置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转业干部原则上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安置。少数服役时间较长、职务较高、贡献较大的转业干部(含夫妇同系军队干部一方转业的)到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按照[1990]国转办字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配偶已随军需要在中等及中等以下城市就地就近安置的转业干部,仍执行国发[1994]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去年各地制定的条件。因工作急需的转业干部,经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批准,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父母身边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的转业干部,可到父母或配偶的父母所在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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