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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95-4-2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人事部
【字体: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国防科工委、总后勤部,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人事(劳资)司(局)、财务司(局):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中发[1992]5号)和《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我们制定了《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工资挂钩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中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办法,是在当前条件下,加强工资总额宏观控制的有效手段。它对于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减轻财政负担,推动事业单位深化改革,使大部分福利型、公益型和事业型第三产业单位逐步向经营型转变,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调动职工积极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切实抓好。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可根据“工效挂钩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人事部、财政部备案。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本着积极、慎重的原则,结合工资制度改革,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在实行多种形式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进行“工效挂钩”的试点工作。已经开展了“工效挂钩”试点的地区和部门,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办法,并逐步推开。
   四、各地区、各部门在试点过程中对“工效挂钩暂行办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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