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现利润指标基数是指上年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各种流转税及附加税费用的数额。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营业外收支净额为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数额。 (四)工资税利率指标基数是指上年实现税利总额同职工工资总额之比。 (五)工资利润率指标基数是指上年实现利润总额同职工工资总额之比。 第六条 社会效益考核指标要根据单位的性质和行业特点,选择反映事业发展规模或工作质量的具体量化指标。社会效益指标可作为社会效益考核指标,也可作为考核的否定指标。 (一)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基数一般以上年实际完成数进行核定。 (二)社会效益指标作为考核的否定指标达不到考核要求的,要扣除一定比例的新增效益工资。 第七条 实现税利总额与工资总额严重倒挂的单位,可采取税利新增长部分按核定定额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办法。 第四章 工资总额基数的范围及核定 第八条 工效挂钩单位的工资总额为国家统计局对工资总额规定的全部内容。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 (一)新挂钩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正式职工工资总额为基础,扣减不合理工资支出,加上执行国家上年调整工资等政策的翘尾工资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二)经批准继续实行工资挂钩的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工资清算的应提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增(减)按国家规定应增(减)工资的各种因素后作为本年基数。 第五章 工效挂钩浮动比例的确定 第九条 工效挂钩浮动比例是指工效挂钩单位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指标和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增减变动而浮动的比例系数或工资含量系数。工资挂钩总浮动比例由经济效益指标浮动比例系数和社会效益指标浮动比例系数或工资含量系数构成。 第十条 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浮动比例的审核,要考虑事业单位自身经济效益高低、潜力大小和人均税利等实际情况,一般控制在1∶0.3—0.7之间。 第十一条 社会效益考核指标计提新增(减)效益工资的浮动比例系数一般为1∶0.05(-0.05),最高不得超过1∶0.1(-0.1)。 第六章 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基数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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