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95-8-2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人事部
【字体: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全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外国专家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新华社、人民日报社:
   根据《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结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结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在编的工作人员。
   二、工资级别和工资档次的确定
   (一)行政人员。按本人的国外行政职务确定工资级别(工资级别与国外行政职务对应关系见附表一),并按规定的任职年限确定相应的工资档次(见附表二)。在确定工资档次时,其国内外同级行政职务(含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凡按低于国内所任行政职务外派的人员,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工资级别按本人国外行政职务确定,其工资档次可直接进入本工资级别的最高档。
   (二)专业技术人员。无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人的专业技术职务及任职年限确定工资级别和工资档次(见附表三)。在确定工资档次时,其国内外相同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
   (三)工勤人员。有技术等级的工人按本人技术等级确定工资级别(工资级别与技术等级对应关系见附表四),并按规定的任职年限执行相应的工资档次(见附表五)。在确定工资档次时,其国内外同一技术等级的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无技术等级的工人按工作年限确定工资级别和相应的工资档次(分别见附表四、附表五)。
   三、正常增加工资的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在外任本职务(技术等级)达到规定的年限, 经考核合格,可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并从年限期满的下个月起兑现工资。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在外任本职务(技术等级)的年限,从任本职务(技术等级)的当月起计算。具体的工作年限规定如下:
   (一)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级别为三至四级的人员,在外任本职务满四年,进入本工资级别的第二档,以后每满三年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工资级别为五级的人员,在外本职务每满三年,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工资级别为六至七级的人员,在外任本职务满三年,进入本工资级别的第二档,以后每满二年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工资级别为八至十级的人员,在外任本职务每满二年,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工勤人员。工资级别为一级的人员,在外任本技术等级满三年,进入本工资级别的第二档,以后每满二年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工资级别为二至七级的人员,在外任本技术等级或在本岗位工作每满二年,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四、其他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由各派出单位组织实施。
   (二)本实施办法中未另行规定的工资问题,参照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关于印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94]财外字第350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人薪发[1994]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家旅游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贸易促进委员会的司长按国务院部委副司长确定工资级别,其工资档次比国务院部委副司长高定一档。
   (四)本实施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五)本实施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