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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7-7-24
【法律文号】:京劳关发[1997]142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劳动局
京劳关发[1997]142号
【字体:  
关于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因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未签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现将劳动部《关于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因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未签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转制过程中,职工与企业因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按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意见签订劳动合同。如调解不成,职工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团组长联席会议就职工的劳动合同期限提出处理意见,自职代会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后仍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转移职工的档案;失业的职工比照解除劳动合同转移其档案。
  未建立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可直接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团组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按上述规定处理。
  二、在转制过程中,因其它原因双方协商不一致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照第一条 的规定办理。
  附件: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因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未签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

  附件:
  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因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未签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
  (1997年7月11日 劳办发[1997]65号)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因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未签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京劳关文[1997]7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原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制的过程中,企业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本地区制定的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办法与职工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职工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当职工个人与企业在合同期限上协商不一致时,双方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如职工既不按有关规定执行,又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照《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71号)第二条 执行,即“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满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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